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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認定陳明文涉嫌圖利廠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明文。陳明文一審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9月以洩密罪改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陳明文上訴,全案定讞。
陳明文發表聲明,原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洩密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但這起案件自偵查階段對於相關人士取證過程即有諸多瑕疵,原審判決就相關證據的證據能力認定確有疑義,何況原審既認定並無圖利,又有何洩密的動機及行為可言?
陳明文聲明說,對於這起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的諸多瑕疵及疑義,據以上訴最高法院尋求救濟,以期能有公平的審判機會,但未能獲得認同,實感遺憾。
陳明文聲明指出,自己絕無收受廠商任何賄賂,也無圖利廠商,更無洩密行為,對於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另循司法程序救濟,捍衛清譽。(編輯:陳俊碩)1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