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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楊男駕駛的車輛是公司提供的洽公代步工具,因此由公司向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要求賠償車輛價值減損40萬元,以及車輛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害21萬餘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巫姓司機執行職務時,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環保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採信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意見,認為賓士車輛修復後的正常行情車價從原本的205萬元減為165萬元,折價約40萬元,因此判決環保局應國家賠償40萬元。
至於車主另請求環保局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害21萬餘元,法官查出,維修廠有提供車主代步車,車主並不需要另外租車或支付交通費用,此部分請求不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