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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環保局在法庭辯稱,環保局屬於公務機關,核發薪資、獎金支給、給付加班費都涉及機關預算的編列,並受預算法、審計法的限制,因此兩造契約關係不可比照一般私人勞動契約,屬於公法關係。
此外,受聘的清潔隊員除了有工作報酬之外,還有廚餘回收獎金、資源回收獎金、安全獎金、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獎勵金,並適用撫卹等類似公務員體系的法規,兩造之間為公法契約關係;又因清潔獎金是獎勵性質,不是常態性發放,加上預算有限,請求法官駁回工會聲請。
基隆地方法院公布的裁判書指出,全案經法官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基於事務管理規則或其他職工工作規則所雇用的技工、工友,若因勞動關係與雇用機關發生爭執,屬於私權爭議事項,因此這件加班費差額事件,也屬於私權爭議事項,依規定適用於勞基法相關保障,判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應補足加班費差額546萬580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