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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指出,勞動事件法新制實施前,因官司曠日廢時,勞工會陷入生計困難,影響其提出訴訟的意願,並迫於壓力而和解。
此外,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謀他就,未來縱使雇主敗訴,雇主還可主張以勞工另外所領取的所得,扣抵應給付給勞工的薪資。
不過,未來新制實施後,在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在勞工聲請保全成本降低的情況下,將有助於提高勞工提出訴訟意願,扭轉勞資雙方在訴訟確定前的地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動事件法有一個很特別的設計,是由調解委員會適時曉諭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結果,以加速調解的進行;此外,法院也會審酌調解人、調解委員會所調查的事證資料或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
王厚偉呼籲,因應勞動事件法新制上路,企業要儘快瞭解規定內容,做好的內部制度調整,避免遇到麻煩。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教授郭玲惠表示,未來新法施行後,只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就推定為工資;而未打卡不等同曠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出勤紀錄如何記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出勤及紀錄等,將是後續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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