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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巴姓友人加入毆打行列,直到吳女呈大字型癱倒於地,且呼吸微弱,秦及巴才察覺有異並打電話報警及叫救護車。吳女到醫院前死亡。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秦及巴,僅因吳女積欠秦女新台幣7萬元未還,以及其他細故,竟分持鐵管、木棍等物長時間毆打吳女身體致死,考量二人犯行惡性非輕,但二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警方報案,並供承傷害致人於死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分別判6年8月及6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