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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林世崇命林金玫忽視不可能驗收通過的事實,將這起工程簽請驗收付款,本案最後以罕見的無施工圖說,違法認定驗收完成,圖利他人。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保甲路工程)確實未經初驗即辦理正驗,但根據工程合約內容,並無應先行辦理初驗的約定,且政府採購法並無與初驗有關的規定。另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也僅規範辦理初驗的程序,未明訂何種情形機關必須辦理初驗。
高院認定,林世崇當時是考量廠商因內湖區公所承辦人指示而施工,考慮日後訴訟敗訴可能性甚高,又須給付遲延利息等節,因此,本於機關首長的權責,綜合考量各方意見、衡量利弊得失,同意辦理後續驗收事宜及付款,主觀上並無違背法令藉以圖利廠商的犯意,因此判他與林金玫無罪。
由於高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編輯:梁君棣)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