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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北市慶城街的中泰花園房屋,由原地主於民國66年與柏美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由地主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68年間興建完成。
因主管機關未核發使用執照,原地主無法分得房屋,建商也無法取得土地,5名住戶或其前手66年以預售屋方式向柏美建設購入房屋時,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姓現任地主輾轉取得土地,並計劃拆屋進行都市更新,進而向法院訴請判決5名住戶拆屋還地,一、二審皆勝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姓地主購地是以都更為目的,而都更利潤固豐厚,但居住權益價更高。
更一審認為,林姓地主購地時即知本案有合建糾紛,但未與事實上處分權人個別或集體合理良性溝通,即藉所有權人地位訴請拆屋還地,屬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改判住戶免拆屋還地,但得給付不當得利,仍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