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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金門縣政府觀光處、金門縣警察局、金城鎮公所及金水里公所等相關單位現勘,公告自108年1月12日(星期六)起,水頭聚落全面禁止甲、乙類大客車進入(公車等公共交通運輸車輛除外),甲、乙類大客車臨時上、下客處將移至金水寺至茅山塔路口處道路旁,並於遊客下車後將車輛停放於大客車停車場,原酒瓶欄杆及里公所前路口不再作為臨時上、下車處。
金管處表示,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規定,禁止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自公告生效日起,甲、乙類大客車如擅自通行及停放水頭聚落內,將依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辦理,縣警局及警政署保七總隊第四大隊亦會加強勸導及取締,請旅遊業者及遊覽車業者共同配合,以營造優質安全旅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