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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2015 年麥寮汽電使用許可到期後,雲林縣府勒令限縮 21% 至 28% 燃煤量,當年度與 2016 年時,剛好每年都有 1 座機組大修,使麥寮汽電免於受罰,麥寮汽電因此陷入左右兩難局面。若 2017 年 11 月在燃煤額度用光後,不停機持續全能發電,恐因違反地方政府規定而遭開罰;但若選擇停機,又將違反與台電的購電合約。
由於 2017 年適逢無機組大修情況,台電又要求麥寮汽電 100% 供電,不安排時間讓麥電減量,使其於當年度 11 月燃煤額度用光後,陷入停機狀態,無法配合台電調度,也因此違反與台電的購電合約。
即便經濟部能源局曾從中協商,但始終無法化解雙方歧見,麥電原先每月來自台電的 6 億元購電費用,也遭台電自行從中扣抵其成本,使費用自 2017 年 12 月開始縮減,麥電也因此對台電多次提出異議。
不料,除從給付麥電的購電費用中扣除其成本外,台電還去函稱其不足電度的替代成本為新台幣約 32.845 億元,要求麥寮汽電在明日前給付。對此,麥寮汽電表示,生煤減量為政府公權力的行為,屬於合約不可抗力範圍,若台電逕行扣款,將依法採取適當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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