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葉繼元主張,丙等考績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原審法院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原審法院認定保二就葉繼元103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決定並無違誤,判葉男敗訴。
葉男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