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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不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0月底就聲請停止執行部分開庭,國民黨委任律師主張,另有約26億元的勞工資遣費及退休金要付,勞工債權優先,且若執行,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性;黨產會委任律師則說,勞工債權與國家債權相比,以公益考量,應以國家債權為優先,以落實黨產條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2月13日認定,本件執行金額達11億餘元,實屬鉅額,黨產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案件已執行中,且本案訴訟中原處分若經審認判決撤銷確定,國家將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並致社會資源的無謂耗費,因此聲請人主張,可能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情事,為有理由,因此裁准。
黨產會不服,提起抗告主張,原裁定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法院若未於現執行階段介入處理,國民黨遭執行的財產將無從或難於回復,就算日後得以金錢予以賠償,國家也將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並致社會資源的無謂耗費,確實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情事,原審裁准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