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藝人張景嵐於民國106年間替「UU面膜」代言,經紀公司認為張違反經紀約,向法院提訴要求5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張景嵐免賠。全案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張景嵐經紀公司「有餘樂」主張,張景嵐與有餘樂於106年1月間簽訂經紀合約,為期5年。張女於同年8月間未經有餘樂同意,私下與「UU面膜」廠商接洽、代言、宣傳,違反合約,要求張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張景嵐則主張,她與有餘樂公司於106年5月間另與良人行公司簽立3方合約,取代原有合約,良人行公司是她演藝事業「最終決定之人」,良人行公司知道張女經營面膜,也同意她參與相關宣傳活動,並未違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同張景嵐主張,認為張女與有餘樂的合約已被3方合約取代而消滅,有餘樂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118澳洲總理堅持再鎖國一年 專家批沒必要環保塑膠餐具遇熱易破損 日本IKEA自主回收伊朗核協議陷僵局 簽署國代表赴維也納尋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