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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表示,納骨塔管理員無權自行收取納骨塔位使用費及管理費,詹男涉嫌利用民眾不知繳費程序與方式,涉嫌於96至97年及103年間,向5位申請家屬收取費用,並未登載上繳公所,合計13萬2000元。
另外,楊姓男子委託詹男處理胞兄引魂及入塔程序時,詹男竟向楊男諉稱沒有骨骸僅有牌位無需收費,而未依規定收取神主牌位使用費及管理費共1萬4000元,讓公所短收費用。
詹男於偵查時,僅坦承收受其中2位家屬的費用6萬8000元,其餘否認指控;另也否認無償提供塔位的事實。
起訴書指出,詹男為大埔鄉公所的約聘人員,負責納骨塔一切設施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編輯:陳俊碩)10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