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師兼任獨董 教部擬修法要求3個月內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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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1日電)為解決公立學校教師至營利事業兼任獨董產生的爭議,教育部研擬規範教師被提名前須先向學校申請,且選任為獨董當天起3個月內要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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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過去曾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但管中閔在獲台大核准兼職前,即出席台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監察院因此糾正教育部和台大。

根據教育部資料,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未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完成校內書面核准,即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董者共有202件,其中167件已經學校完成審議,11件尚於審議程序中,有24件尚未審議。

至於違反規定的原因,教育部表示,有時是因為實務上兼職機關(構)常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使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教師兼職;也有部分教師到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兼職,事後再由學校與營利事業補行簽約,並追溯生效。

教育部表示,為有效解決公立學校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獨立董事產生違反規定的問題,因此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進行盤點和協調,初步完成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為了讓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董程序合於規定,教育部協調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和學校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的獨董選舉需經提名選任程序,因此研議教師於被提名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書面核准後,才得參與提名選任。

教育部表示,草案中也規範營利事業與學校應於教師經選任為獨董當天起3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簽訂,契約追溯自教師當選獨董之日起生效,屆時如未完成,該兼職將失效;待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施行修正後,會再檢視教師違反規定情形,並督促學校宣導或定期檢視。(編輯:管中維)1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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