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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警分局野柳派出所所長楊凱文說,電動獨輪車屬於動力運動休閒器或其他相類似動力器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警方將等張男傷勢恢復後,再通知他前來說明。
金山警分局長陳保安呼籲,電動獨輪車危險度相較一般汽機車高,民眾應在安全處所騎乘,若騎上道路除違反法規外,也會對其他駕駛或用路人造成危害。(編輯:李錫璋)1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