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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檢討認為,用路人對散落物的處理有責任,研訂「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針對散落物量大或不易處理的事件,處理時間超過30分鐘者將收取費用,並以每30分鐘為一收費單位,希望能提醒用路人上路前務必將裝載的貨物綑紮牢固。
高公局說,這項要點還要配合修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則中明訂未來國道散落物由高公局主動強制排除,並向用路人收取費用,費用還未定案。
高公局已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送交通部審查。
高公局表示,目前用路人車輛在國道行駛中若有散落物,依法可罰新台幣9000元,未來除了罰鍰,對處理時間超過30分鐘,還要由用路人自付高公局的處理費。
高公局統計,國道散落物樣式五花八門,以輪胎皮最多,每年約7000件,其他還有車上零件等金屬物品、塑膠製品等,有時還可見家具、活體動物等。
高公局說,國道車速快,若有散落物會影響交通順暢及安全,在非尖峰時段,處理一件散落物造成的車流回堵約10分鐘,在尖峰時段處理散落物,車流回堵時間更長。(編輯:管中維)1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