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 財部拍板三大態樣可免課稅

▲ 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允諾,海外資金課稅解釋令農曆年前出爐,財部今天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免課稅三大態樣。(鉅亨網資料照)
▲ 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允諾,海外資金課稅解釋令農曆年前出爐,財部今天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免課稅三大態樣。(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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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 (31) 日針對海外資金匯回發布解釋令,明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只要符合三大態樣者,可不用課徵所得稅,包括:「非屬海外所得資金」、「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海外所得」,以及「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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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鼓勵台商返台投資,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吸引優質台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允諾,會在農曆年前發布海外資金課稅解釋令。

此外,海外匯回資金如果包含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 3 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已申報課稅」、「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財政部表示,如果非屬上述 3 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換言之,海外匯回資金,只要能證明匯回資金不具所得性質,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有課所得稅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量台商回台投資仍有稅務問題待釐清,財政部已在各地區國稅局設立「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協助台商釐清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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