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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外匯回資金如果包含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 3 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已申報課稅」、「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財政部表示,如果非屬上述 3 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換言之,海外匯回資金,只要能證明匯回資金不具所得性質,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有課所得稅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量台商回台投資仍有稅務問題待釐清,財政部已在各地區國稅局設立「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協助台商釐清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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