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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補充,稅法規定,民眾存放於金融機構的款項,若有領取利息,目前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但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因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轄內某民眾甲君於民國104年借了300萬元給乙君,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利息以月計算,月利率高達3%,已經是高利貸的水準。雙方約定每月以支票支付借款利息並兌現,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這筆利息所得54萬元,因此除要求補稅10.8萬元外(以甲君綜所稅稅率級距20%計算),並處所漏稅額0.5倍的罰鍰5.4萬元。
國稅局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借貸利息,須依取得年度,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編輯:李信寬)108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