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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過的同婚施行法相關規定大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括第三條規定之「未滿18歲者不得成同婚關係」,即是參酌民法最低年齡規定限定,同時也應依法向戶雙政機關辦理登記。
此外,為確保民法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草案明定,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新修訂的草案明定,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同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不過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
另外,包括家庭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至於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為顧及倫常,新法也明定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不過因為考量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爰將第一項第二款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同時也規定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至於同婚關係的終止,草案中也有規定,同婚關係若有重婚、外遇、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之病等,得向法院申請終止同婚關係;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
另外,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因此草案中明定,同婚者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同時為使同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明定同婚之雙方當事人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至於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新草案中也規定準用於同婚關係;不過像人工生殖法等,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仍將再由主管機關另外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