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出爐 「第二關係」明定年滿18歲得結婚

行政院會21日通過同婚專法,稱同婚者 為第二關係,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草案明定18歲同性得結婚。(圖/記者葉政勲攝,2019,02,21)
行政院會21日通過同婚專法,稱同婚者 為第二關係,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草案明定18歲同性得結婚。(圖/記者葉政勲攝,2019,02,21)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法律案共計27條,並明定同婚者需年滿18歲始得適用,同時對於同婚關係,除了第二條有出現「同性婚姻關係」外,其他一概稱為「第二關係」,以有別於民法中的男女婚姻關係,並明定施行日期為108年5月24日施行,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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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符合107年11月24日通過公民投票案第十二案「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爰擬具本法,並定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新通過的同婚施行法相關規定大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括第三條規定之「未滿18歲者不得成同婚關係」,即是參酌民法最低年齡規定限定,同時也應依法向戶雙政機關辦理登記。

此外,為確保民法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草案明定,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新修訂的草案明定,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同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不過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

另外,包括家庭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至於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為顧及倫常,新法也明定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不過因為考量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爰將第一項第二款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同時也規定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至於同婚關係的終止,草案中也有規定,同婚關係若有重婚、外遇、虐待、惡意遺棄、重大不治之病等,得向法院申請終止同婚關係;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

另外,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因此草案中明定,同婚者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同時為使同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明定同婚之雙方當事人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至於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新草案中也規定準用於同婚關係;不過像人工生殖法等,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適用或準用該法,仍將再由主管機關另外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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