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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4日晚間,蘇姓女子為男嬰洗澡時,未先試探水溫即將男嬰浸泡熱水,導致男嬰背部、臀部、腿部二至三度燙傷,占體表面積13%;男嬰因而受有左腳燙傷後疤痕增生及攣縮、左足燙傷併疤痕及皮膚纖維化攣縮併局部變形等重傷害。
男嬰經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並接受清創手術,後續須接受門診追蹤及復健治療,還得穿彈性衣壓迫治療。男嬰父親不滿,提起告訴。
蘇姓女子到案否認犯行,辯稱男嬰洗澡時臉撞到洗手台才瘀青,又辯稱在洗手台幫男嬰洗屁股時,水突然變得很燙才燙傷男嬰。
承辦檢察官調查全案事證,認為蘇姓女子辯詞與事證不符,犯罪嫌疑重大,日前依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並以蘇女故意對未滿1歲的嬰兒犯傷害罪,建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編輯:戴光育)1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