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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從 2013 年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超越離婚訴訟案件, 2016 年更是高達 2911 案,國家雖制定《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來解決老人照護所產生的爭議,但目前社會仍無法跳脫「養兒防老」、「子欲養而親不待」的傳統思維框架,因此造成司法的浪費等諸多爭議。
民國 99 年增訂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也就是說,當子女面對曾經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時,可以主動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子女就能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當各縣市社會局發現生活無法自理的個案時,第一時間會先將個案緊急安置於機構,而這些個案大多長期未與子女聯絡、家庭關係不好,甚至是早年有拋家棄子等情形,子女心中有著長期積累的怨氣,因此當社會局通知子女應要負擔家人的安置費用時,有些人會置之不理。
當子女過了 4、5 年後才去處理時,其實早已來不及,就算這時候子女立即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在法院確定判決之前的龐大安置費用仍須由子女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朱芳君律師說,目前國家能夠做的就是給貧困子女無利息的分期,她也坦言,「其實國家也不想為難這些辛苦的子女,會視其狀況,給予比較好的分期條件。」
不過,家屬若要進入司法程序來免除扶養義務,就必須有著長期抗戰的準備,不僅要持續支付昂貴的安置費用,對於曾被父母虐待、性侵之兒女,多次與父母在法庭上見面,也會造成他們二度傷害,而且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數量居高不下,顯示出有許多司法資源被浪費於此。
朱芳君律師指出,依照《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政府的社工們其實從訪視評估中就能得知長者與子女間破碎的親子關係,主管機關能將負扶養義務的子女,直接排除列入應計算人人口,這樣就不需要當事人提訴。
但主管機關通常不會動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朱律師說,「社工往往都把此類案件送入法庭裡,因為怕會惹出爭議,別人會覺得為什麼他可以不負扶養義務不公平?」但其實只要主管機關更勇敢一點,像是司法浪費、訴訟期間子女負擔安置費用等爭議就能解決。
感到諷刺的是,有血有肉的主管機關不跟特殊個案的子女站在一起,支持特殊個案的反倒是冷冰冰的《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法條。法律是由人所制定出來的,必定會有不完美之處,當然需要愈改愈完善,但在主管機關這一方面,我們是否更該檢討到底「人情味」是跑去哪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