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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松檀舉例假設甲、乙兩男共同犯下A案後,甲男經過判決定讞入監服刑,乙男又另犯BCD等案,待甲男刑滿出獄,乙男則犯多罪後假釋出獄,後來兩男又再犯下E案,會造成只犯下一案的甲男因已執行完畢出獄,被認定構成累犯,而犯多案的乙男卻會因還在假釋期間,不構成累犯,這樣並不公平。
陳松檀認為法條規定欠明確才聲請釋憲,認為明確性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這號解釋認為把被認定為累犯的人全部一律加重這樣的規定有問題,但更上層的篩選累犯認定標準不明確,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篩選認定要件的問題,對於釐清目前實務上見解的亂象可能沒有幫助。10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