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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間,林男到加油站購買汽油裝在2個寶特瓶內,前往鄭女家樓下,碰到鄭女拿著早餐返家。鄭女看到林男拿出1瓶汽油,為求脫身,她把家中鑰匙、早餐交給林男,要求林男將早餐交給家人後,逃到鄰居家避難。
判決表示,鄭女因林男有其家中鑰匙,害怕家人遭遇不測而有意更換門鎖並裝設監視器,但林男翌日以歸還鑰匙為由進入鄭家,當時鄭女及胞弟、鄭母及裝設監視器的工人都在鄭家。
林男進屋後立刻把鄭女帶入房間並反鎖房門,拿出寶特瓶朝房間內的鄭女潑灑汽油,並拿鄭女桌上的打火機要朝鄭女點火。鄭女見狀拍掉打火機,跑出房間躲到廁所內。
林男跟著鄭女離開房間,被鄭女胞弟及現場工人壓制在地,林男仍拿出自備的打火機企圖點火,被鄭弟拍滅並奪下打火機,報警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7年。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陸續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08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