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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間,范姓男子認為劉姓婦人另有交往對象,且劉姓婦人想將負責人名義變更給兒子,范姓男子不滿,同年12月20日攜殺人用長、短水果刀各1把前往茶行內,預先將長水果刀放在包包內置於1樓,再將短水果刀放在褲子口袋內,藏身在2樓與3樓樓梯間等待。
劉姓婦人下樓時,范姓男子立刻從口袋拿出短刀,猛刺劉姓婦人腹部,再朝胸部刺15刀、頸部橫切1刀,造成劉姓婦人計有17處刀傷,因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當場死亡。
劉姓婦人兒子聯繫不上母親,到茶行內查看才發現母親已死亡;范姓男子犯案後開車到台中大里區竹仔坑山區,在車內自殺不成,轉而到警局投案,警方查扣犯案水果刀及衣物,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范姓男子沒前科、素行良好,無剝奪被告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判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經上訴台中高分院,經醫院對范姓男子精神鑑定,認定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符減刑要件,但法官審酌無犯罪前科,平日非暴力相向的人,犯後非毫無悔意,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