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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11月10日晚間何姓老闆與李昆霖在公司內結算工資,李昆霖認為工資少算而起口角;同日晚間李昆霖身上酒味過重,接連遭兩家客運拒載,在客運站吵鬧遭警方帶回派出所。
李昆霖心中積怨不滿,同年11月11日凌晨1時多到設計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後縱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李昆霖見起火後離開現場。
火警造成何姓老闆56歲的父親與61歲大伯逃生不及死亡,何姓老闆住在一樓的爺爺雖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也在火警發生後18天死亡。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昆霖否認犯案,並向法官辯稱已有新工作,且他有夜間運動習慣,當天只是經過;不過,檢警調閱監視器發現李昆霖事發前手持點燃的香菸經過,不到1分鐘騎樓就冒火光,認定是由李昆霖縱火引發,一審依殺人、公共危險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李昆霖明知公司建築物內有人居住,且兩側連棟相鄰同為有人居住,公司1樓及騎樓堆放多項易燃液體的高危險場域,竟刻意潑灑易燃性液體引發火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合議庭法官審酌李昆霖的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性重大,已無需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李昆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