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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研檢組副組長曾素香表示,一般油品檢測就會使用快速檢測法,初次使用快篩的檢測結果,就發現油品中「總極性化合物」數值超過40%,遠高於上限25%,第二次採用標準檢驗法時,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數值是39.7%,仍舊高於上限25%。
曾素香說,103年10月檢體送達食藥署,初次考量到時效性問題,且當時檢驗項目繁多,包含重金屬、黃麴毒素、苯駢芘等,油品檢體多達上百件,因此才會決定先以快篩法進行檢測,雖準確度不能與公告檢測方法相比,但仍有一定的準確性;104年2月初再針對爭議案件以公告方法檢驗,仍檢出39.7%,兩度檢驗結果相隔不到4個月,且樣品皆放置於實驗室內保存,兩者檢測法的數值落差並不大。
食藥署強調,曾於104年8月20日函復彰化地方法院,針對一審法院函詢,說明食藥署檢驗報告書中總極性化合物係使用快速檢測儀檢驗,若超出其測定範圍5-40%,將以>40%及<5%表示;105年4月15日也函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二審法院所詢,說明食藥署於104年12月1日函送彰化縣衛生局的檢驗報告書,是依據公告檢驗方法檢驗,其實際檢驗日期為104年2月6日、檢體係緩慢加熱至熔點、樣品於實驗室以室溫保存等。
食藥署再次重申,食藥署實驗室皆以實際檢測結果出具檢驗報告,並依據法規與科學事證回應一、二級法院詢問,絕無所謂配合作偽證之情事,針對魏應充於臉書所為不實指控,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必要時亦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