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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日前出現一個案例,轄內有位民眾在一家專門生產尼龍化纖產品的紡織公司擔任業務,被查獲漏報民國95年至100年度銷售公司產品,向買方收取買賣價差的其他所得新台幣7900萬元,國稅局核定補徵綜所稅及罰鍰,合計3844萬元。
然而,這名民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但訴願時並未依法繳納欠稅的半數,或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品,因此國稅局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但不料這名民眾已經脫產,導致無法執行。
國稅局與執行分署鍥而不捨追查,發現這名民眾竟趁稅單送達前的空檔,將名下價值3650萬元的房產出售,還領光銀行存款1326萬元,甚至頻繁在機場免稅店、百貨公司、酒店及高檔餐廳消費,也有頻繁出國的紀錄,就立即傳喚民眾到案,但該民眾仍推諉卸責,拒絕繳納欠稅。
因此,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認為這名民眾明明有能力繳清欠稅,卻刻意隱匿財產,明顯不想履行納稅義務,所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獲准。結果這名民眾被管收兩週就受不了,立刻請家人先繳納800萬元稅款,剩餘欠稅分72期繳納,才被釋放。
國稅局官員表示,被法院裁定管收者,得住在看守所的舍房,而看守所裡面的人,多是被羈押但尚未被判刑的嫌犯,環境龍蛇雜處,舍房內沒有冷氣,對一般人來說都是煎熬,何況是原本生活優渥的巨額欠稅人,更是難以承受,因此只要管收幾天,他們就會「投降」,願意繳清欠稅。
官員表示,根據經驗,管收前三天到兩週內,是欠稅人繳清欠稅的「黃金期」,基本上,很少欠稅人被管收可以撐過兩週。
國稅局也提醒,常有民眾以為欠稅只要處於「無資力」狀態,國家就沒辦法逼他繳稅。但欠稅前的財產移轉與奢侈消費行為,都足可證明有隱匿財產的事實,行政執行機關可依法採取相關措施,例如禁治產、限制出境等,「管收」是最後撒手鐧。因此民眾若有欠稅,應想辦法繳清,勿心存僥倖,以免落得遭管收窘境。(編輯:林淑媛)1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