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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今天受訪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法者依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
魏任廷解釋,食品的有效日期代表食品業者對於產品品質保證的期間,超出效期後可能開始變質,衛生安全也有疑慮,因此不建議再食用。
魏任廷強調,愛物惜物是美德,將食品轉送他人原本也是一番美意,但若受贈者不慎吃出問題,恐引發更多爭議,產生無法預期的後果,建議食品過期最好還是丟掉,以免觸法。(編輯:陳惠珍)10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