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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一間五金行二十多年都用現金支付薪水。(示意圖/pixabay)
這所五金行共有 10 名員工,員工認為領現金比轉帳還要方便,而且有些員工甚至有預支薪水的情況,老闆表示,「薪水餘額就會用現金來付給他們,且有發薪資單,以示證明。」
但這似乎違法,當地政府在 1955 年勞工法第 25A(1) 條確實有規定,員工薪資必須經由銀行帳戶發放,若業者堅持選擇以現金發放薪資,可先到勞工局走相關申請程序。所以去年勞工局官員到五金行調查發薪方式,確認違法後開罰。老闆十分錯愕,他表示,過去 20 年以來都風平浪靜,如今卻收到罰單。經過老闆的強力爭取,罰款金額降至 1500 林吉特(約新台幣 1.1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