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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新金不滿結果,2014年12月9日提出司法訴訟,台北地院2016年4月27日判決確認,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存有契約關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其他請求則未獲准。台新金隨後也在2016年5月19日聲明上訴。
為專注爭取確定契約有效、簡化訴訟,期高院早日判決,台新金繼續請求「確定契約關係存在」,並於2017年1月16日向高等法院撤回「請求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2項請求,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也在2017年5月17日出爐,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對彰銀持股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台新金隨後也呼籲,時任行政院長的林全出面撥亂反正、匡正前朝錯誤,支持台新取得彰銀5席普通董事獲取經營權,促使財政部不要再提起上訴,但財政部還是在上訴最後期限6月12日提出上訴。台新金則再提和解,並籲財政部勿藉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方式,爭奪經營權,以免違法違憲,貽笑國際。
不過,最高法院今日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存在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更審。對此結果,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表決權拘束契約要有合理性,不能妨礙公司治理,對於發回更審表達尊重與感謝,財政部會盡力維護公股權益。台新金則說等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文,並與律師研議後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