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系統 6月4日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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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4日電)交通部航港局今天表示,原由財政部關務署代為徵收的助航服務費,自108年6月4日起將改由交通部航港局收取,並將名稱更改為航路標識服務費,收費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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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發出新聞稿表示,102年元旦起從財政部關稅總局接管有關燈塔等航路標識業務,助航服務費徵收機關也變更為航港局,歷年皆因立法尚未完備委託財政部關務署代為收取。

由於日前航路標識條例已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實施,配合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公告時程,航港局將從108年6月4日正式接管助航服務費徵收業務,系統也是當天就會上線啟用。

航港局表示,助航服務費原應由繳費義務人在船舶結關出港前完成繳納,經針對船舶離港管制程序及國外港口徵收規費的方式進行評估,未來航路標識服務費繳納時機將彈性放寬為從船舶出港日或帳單通知日起14日內,費率仍維持不變,有效簡化船舶離港程序及增加港埠競爭力。

航港局指出,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系統提供多元繳費管道,未來業者可直接透過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二代(MTNet 2.0)單一簽入服務登入,在系統完成各項業務申辦及繳費,不需再親臨櫃檯辦理,系統也提供多筆繳費、催繳通知等服務。(編輯:管中維)10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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