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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若在職場被騷擾卻未獲公正處理還遭到解雇或降職,新法將可把那些企業主繩之以法,他們可能面臨3年徒刑或高達3000萬韓元(約新台幣77萬6000元)罰金。
最近一項政府調查發現,2/3員工都曾在職場經歷騷擾行為,同時有80%受訪者曾親眼目睹相關事件。
在克莉絲汀.鄭一案,騷擾她的人是公司執行長的父親。
37歲的她告訴法新社:「他曾說每當我走路時,整棟大樓都在搖晃-因為我『太胖了』。還有一次他試圖尾隨我到女廁。另一次,他突然在他的辦公室摸我的肚子。」
「但是當我談到這個問題時,管理層指控我是厭惡男人者和說謊者。」
終於,克莉絲汀.鄭於去年告知勞工部相關情事,卻得知她的情況並不構成職場霸凌,因為挑釁者非她的上司,也未受該公司聘僱,即使他「幾乎天天」都到辦公室。
勞工權益團體Workplace Gabjil 119活躍分子朴中奎表示,即便有這項新法,南韓「仍有長遠的路要走,因為法律並未直接規定霸凌行為違法」,僅針對那些對發聲的受害者予以懲罰的雇主。
他說:「但這仍是改變的重要一步,因為在職場面臨騷擾行為時,會有更多人對揭露實情較為心安。」(譯者:王品軒/核稿:林治平)10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