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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擁有Paul George這樣的聯盟頂級球員之一,球隊也給予他非常高的薪水。但突然之間,他就宣布:『嘿,我想被交易走。』你這時毫無辦法,只有盡可能的達成最符合自己利益的交易。」Gentry在接受《ESPN》記者Jackie MacMullan採訪時這麼說。顯然他和雷霆總管Sam Presti一樣,並不認為George交易案屬於雙方合意的決定,而是球隊被迫為之。
Gentry澄清他並不是覺得球員不可以離開母隊,但是或許可以採取一個對雙方都好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這樣,他也會支持球星去尋求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我聽到球員們說,『這樣做和球隊主動交易我們有什麼區別?』因為這不是美式足球(NFL),在那裡如果你打得不好,他們就可以裁掉你,而你一分錢也拿不到。但我們是給球員發薪水的,而且是保證到手的。」
在NBA裡大部分球隊都願意花大筆薪資留下自己的當家球星,而且會希望盡可能簽長。球員想要到別的地方打球這沒問題,他們可以在自己成為自由球員時這麼做,但當你已經和母隊完成續約,沒履行完合約義務就說要走,這無論如何沒有盡到契約責任。
所以Gentry莫可奈何的表示,「合約再也沒有實際意義了,所以乾脆全都弄成兩年的合約,省得大家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