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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申請人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撤回申請者,於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前申請撤回,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如果於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內申請撤回,則無息退還半數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至於如果在許可使用日當日及其後申請撤回者,只能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使用費則不予退還。
這項收費標準同時規定,縣府確認懸掛於路燈桿之旗幟已拆除且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受有損害時,得以保證金抵償之。除此之外,許可使用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每次以十五日為限,而期限屆至前,申請人得繳納使用費,申請展延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