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 宜縣訂收費標準

▲往後在宜蘭縣政府管理的路燈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除了必須向縣府申請許可外,還必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圖/記者李清貴攝,2019.09.10)
▲往後在宜蘭縣政府管理的路燈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除了必須向縣府申請許可外,還必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圖/記者李清貴攝,2019.09.10)

記者李清貴/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今(10)日上午縣務會議通過「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往後在路燈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必須依據這項標準繳交每組廣告旗幟二幅二百元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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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宜蘭縣內路燈懸掛商業廣告旗幟,只需申請許可,而「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公布施施後,在縣府管理的路燈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除了必須向縣府申請許可外,還必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費部分,每組廣告旗幟二幅新台幣二百元;保證金則是每組廣告旗幟二幅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依據「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申請人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撤回申請者,於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前申請撤回,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如果於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內申請撤回,則無息退還半數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至於如果在許可使用日當日及其後申請撤回者,只能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使用費則不予退還。

這項收費標準同時規定,縣府確認懸掛於路燈桿之旗幟已拆除且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受有損害時,得以保證金抵償之。除此之外,許可使用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每次以十五日為限,而期限屆至前,申請人得繳納使用費,申請展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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