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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憲程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民眾普遍認為修憲門檻難度高。
現行體制常有人認為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若總統兼任行政院長,街訪民眾皆表示不支持,有民眾認為還是要不同人分擔總統及行政院長的職務,有人表示總統職權會更大,也有民眾表示「這樣就不是雙首長制了」,並有民眾認為總統、行政院長的權責劃分應該更清楚。
訪問民眾關於修憲相關內容後,針對支不支持修憲,有民眾覺得沒意見、看修憲內容是什麼,也有民眾認為憲法應該要與時俱進、針對細節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