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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職務內容包含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以及維護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等事項,因此社區規約如果原本就有禁止外送員進入等相關規範,可依規約約定執行;如社區規約無此規定,則得經由管委會決議後為之,管委會並得張貼公告告知住戶。
不過,劉韋德指出,住戶如果認定管委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提出明確事證,向法院提出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但由於法院目前沒有相關判例,所以外送相關規定,目前多依照各個社區需求來訂定。
此外,徐佳馨提醒,管委會若向叫外送的住戶索取「安全維護費」,並用來當作大樓管理基金,會涉及稅務上的問題,應依法申報納稅,否則經檢舉或國稅局稽查漏稅,不僅要補稅還得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