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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男家屬表示,詹男僅為酒精重癮的輕刑犯,入監時也檢附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但北監卻遲遲不向矯正署提出保外就醫申請,造成詹男病情延誤致死,向北監、矯正署共求償新台幣160多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詹男家屬勝訴,全案交由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保外醫治是基於保障受刑人的生命權、醫療權,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等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的執行,並非受刑人權利;且北監為詹男所安排的監內門診及戒護外醫門診次數來說,堪認已盡力照顧,認定北監及矯正署署並無不法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25日改判家屬敗訴,北監、矯正署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