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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豐、賴正鎰表示,新法放寬公司一年可分配兩次盈餘,屬於公司治理範疇,公司「有賺錢就分配」,一年分兩次「結帳」,不影響公司整體發展,但投資人可領到兩次股利較有利;林伯豐說,這對上市櫃公司股價表現會有正面幫助。
台股股王大立光(3008)表示,等相關配套措施出爐後再研究,目前還無法評估,之後再研究最新法令及相關配套措施,考量股東最大權利。
不過,草案規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又稱「公司秘書」),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諮詢意見。
林伯豐表示,台灣企業架構與美國企業不同,美國企業只有一個執行長,台灣企業有董事長、總經理及獨董,原本就有監督機制,「何必再來一個公司秘書?」如果真的要設公司秘書,他建議國營企業「身先士卒」,以身作則,民間企業再跟進。
賴正鎰說,公司法啟動修法以來,商總一直反對設置公司秘書,這是公司治理範疇,目前沒公司秘書,企業依然運作順暢,沒必要另設公司秘書。
草案新增所有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規定,但保留彈性,一定條件的公司可排除不用申報。
賴正鎰表示,「一定條件」一定要明訂清楚,「最好是符合國際標準即可,不要太嚴」;林伯豐說,如果強制規定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將嚴重影響外資到台灣投資意願,他持反對意見,希望政府好好思考。
為保障股東權益,草案規定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且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需經董事會審查。
賴正鎰表示,一般來說,公司派持股大概在10%到20%,「像台積電,外資持股就佔了70%」,如果外資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且提名董事人選又不必經董事會審查,是否經營層就被打亂?政府沒必要為少數公司修法,影響多數上市櫃公司經營。1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