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低溫農作物受損 15日前可向公所辦現金救助

▲2月寒害,嘉義縣府表示,可向公所申請現金救助。(圖/記者陳鐘聲攝 , 2018.03.08\\)
▲2月寒害,嘉義縣府表示,可向公所申請現金救助。(圖/記者陳鐘聲攝 , 2018.03.08\\)

記者陳鐘聲/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表示,107年2月低溫造成嘉義縣轄內高接梨穗、水稻秧苗農作物損害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3月5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高接梨穗、水稻秧苗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即日起到3月1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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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月寒害可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竹崎鄉、民雄鄉、番路鄉的高接梨穗;太保市、朴子市、大林鎮、溪口鄉、鹿草鄉及水上鄉等為水稻秧苗,救助額度將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高接梨穗每公頃6萬元、水稻秧苗每箱12元為標準。

有關救助對象應符合的規定為1、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2、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申請現金救助農民,應檢附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1、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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