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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想要享有免稅,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依住宅法第 15 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的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想減免租賃所得稅負的房東,可以將房屋租給弱勢族群,即可享有免稅優惠,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 1 萬元。且出租期間的租賃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使沒有單據,也可以租金的 43% 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君 106 年 4 月出租房屋予領有租金補貼的甲君,每月租金 16,000 元,李君在 107 年 5 月申報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 54,000 元(16,000 元 x9 個月 - 10,000 元 x9 個月)為租金收入,如李君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得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後 30,780 元〔54,000 元 x(1-43%)〕申報為租賃所得。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的房東,未經檢舉或立案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補稅並加計利息而已,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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