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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的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指出,特別針對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處理的會計憑證、帳簿及報告的種類、內涵、應記載事項、簽章人員及保存年限等,以及報送備查資料的編製原則、格式、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等訂定規範。
內政部指出,「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將配合財團法人法併同於2月1日發布施行。(編輯:李信寬)1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