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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曾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並於於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向中研院報准,其餘皆無。但已超過十年時效,故只列於記錄,不會移送公懲會。
第三部分,管中閔任教台大期間曾經在政大、中央、暨南大學、勇源基金會、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國泰金控等單位兼職。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法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條》規定,兼職應先書面提報、且不影響本職,但教職並非監院監督範圍,回歸大學自治原則,監院僅會請教育部處理兼職疑慮,屆時恐出現「管校長辦管教授」。
第四部份則提到,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曾赴中國大陸出差,且疑似重複報領出差費。「蔡系」監委原本有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馬系」監委認為尚未查明,經過討論後,決議交由中研院處理。
與會監委則認為,學術專業有表意自由與兼職的界線必須釐清,但現在標準不明,銓敘部也不函釋,既然已經有爭議就必須列出相關函釋,否則學術界恐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