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兼職案送回台大 監院要求「管校長辦管教授」

▲律師俞百羽曾受台大學生委任提出假處分,他於受訪時表示,在訴願程序中做言詞辯論的狀況十分少見,評估是行政院有意處理延宕已久的台大校長遴選案。圖為管案當事人管中閔。(圖/記者許維寧攝)
▲律師俞百羽曾受台大學生委任提出假處分,他於受訪時表示,在訴願程序中做言詞辯論的狀況十分少見,評估是行政院有意處理延宕已久的台大校長遴選案。圖為管案當事人管中閔。(圖/記者許維寧攝)

生活中心 / 綜合報導

監察院於今年一月通過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兼職事件提出彈劾。今(13)日稍早監察院委員對管中閔兼職提出調查報告、逐一列出兼職列表,但其中教職非監察院監督範圍,基於大學自治原則將函請校方處理,屆時恐出現「管校長辦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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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委報告指出,管中閔歷年兼職可分為四大部分。首先是管中閔在擔任國發會主委、政務委員期間匿名為週刊撰寫社論,並收取固定稿費。該部分上次彈劾案已通過,預計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第二部分,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曾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並於於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向中研院報准,其餘皆無。但已超過十年時效,故只列於記錄,不會移送公懲會。

第三部分,管中閔任教台大期間曾經在政大、中央、暨南大學、勇源基金會、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國泰金控等單位兼職。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法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條》規定,兼職應先書面提報、且不影響本職,但教職並非監院監督範圍,回歸大學自治原則,監院僅會請教育部處理兼職疑慮,屆時恐出現「管校長辦管教授」。

第四部份則提到,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曾赴中國大陸出差,且疑似重複報領出差費。「蔡系」監委原本有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馬系」監委認為尚未查明,經過討論後,決議交由中研院處理。

與會監委則認為,學術專業有表意自由與兼職的界線必須釐清,但現在標準不明,銓敘部也不函釋,既然已經有爭議就必須列出相關函釋,否則學術界恐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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