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外,台灣高檢署也指出,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除雙北地區之檢察署均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第三級防疫規範及法務部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之具體防疫作為配合辦理外,其他地方檢察署如有居住於雙北市之當事人或訴訟相關人員(如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除具時效性(例如逮捕、拘提、通緝到案等移送之案件)、緊急性(突發事件)或必要性(檢察官決定)之案件外,基於防疫優先之原則,可視轄區疫情狀況,因地制宜考量是否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
高檢署所屬的各檢察署若有暫緩或調整開庭或到案執行時間,應先以跑馬燈、臉書或於官網上公告等方式,公告周知相關暫緩開庭或到案執行事宜,並輔以適當方式通知個案當事人及訴訟相關人員,確保安全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