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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提醒,34號公告雖然讓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境外所得免稅條件進一步放寛,但對於該稅收寛免並非自行享受,仍需依規定完成備案程式,因此後續需持續關注備案時點、方式及需要提供的資料等具體要求。
此外,段士良也指出,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若在大陸有住所,則境內、外所得均需在大陸課稅,無須再看居留天數,自然也沒有6年的寬限期,這裡的住所不是指狹義的在大陸有房產,而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在大陸有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段士良說,雖然這部分的判斷較為抽象,但就是因為不夠具體,給予稅局更大的解釋空間,考量大陸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目的及稽徵的成本效益,一般台幹被認定有住所的風險不高,但經常性居住在大陸的高資產台商老闆或高所得勞務提供者如藝人,風險相對高,不能因為新規定出台較為寬鬆就誤認為沒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