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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完成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以達到獎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之目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除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或交通建設以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所購置的機器設備可以減除稅額外,對於一般企業為擴大其營運而進行的設備購置已無相關租稅獎勵,且政府為避免企業保留盈餘於公司而不願發放至個人股東課稅而課徵之未分配盈餘稅,反而加重需要資本投資的企業租稅負擔。
雖然未分配盈餘稅自2018年度起已調降為5%,但陳惠明說,這修法更將投資設備廠房等支出做為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只是有關修正草案內容,還有5點事項需釐清,包括公布日前已發生的投資是否可主張減除?購置時點的認列及之後處分的稅務處理,尚待財政部進一步明定。
此外,購置機器設備若為其他租稅獎勵的標的,其稅負優惠似乎不宜僅擇一適用?當次年度起3年內的投資金額大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其稅負計算為何?若是採連結稅制的公司,其稅負計算又為何?為加速案件審理,其實質投資執行情形應可賦予會計師查核責任。
陳惠明期望主管機關在法案通過訂定相關辦法時,能納入考量,以落實這次修法目的,尤其台灣現正面臨產業創新轉型的十字路口,肯定政府透過租稅措施提供企業進行發展的動能,以提升企業競爭力,達到兼顧國家財政收支與產業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