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 專家建議台商多評估 遺產、贈與稅仍難躲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匯回資金用途限制與課稅方式。(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匯回資金用途限制與課稅方式。(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並將轉立法院審議。對此,專家認為,專法確實提供台商另一條匯回之路,可預期鼓勵了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各方面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自身之路,而且資金若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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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指出,此專法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

至於適用稅率,即施行日起算1年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稅率為8%、第2年存入則為10%,若投資產業,可申請退回先前繳納稅款的50%,亦即稅率有機會變成4%、5%。

而投資產業的產業項目等細項內容,則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未來立法院是否調整稅率則有待觀察。在境外資金來源部分,目前對各地資金均一致公平對待,因此如大陸地區的資金匯回,亦適用上述稅率。

不過,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鄭策允提醒,由於此條例是就匯回資金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因此如該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例如父親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將其境外資金匯回,惟其中部分資金存入以其子名義開立的專戶,如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則表示,台商可能會關切,如果走一般境外資金匯回與走此專法,其課稅及適用情況有所有不同,主要有4點差異。第一、在稅率方面:專法第1年稅率8%、第2年10%,如果投資特定投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稅款,意即第1年與第2年稅率分別為4%、5%;走一般匯回方式如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核課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但要視每人申報狀況而定。

第二、在課稅基礎方面: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總額課稅,但走一般匯回,可主張匯回的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成本戓本金、逾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可扣除,即是按淨所得課稅。

張芷舉例說明若匯回資1億元,走專法第1年並符合規定可適用第1年最低到4%,應納稅額即為400萬元,但如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8000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其淨所得為2000萬元,假設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其會被課稅所得為2千萬減670萬等於1330萬元,再乘以20%為266萬元,反較專法的稅負低。

第三、在資金運用面:政院規畫的草案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其中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25%可進行金融投資、5%可自由運用,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畫,必須存放在專戶5年內不得動用,第6年起才能分3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1/3,即專法的資金遭嚴格控管,但走一般法的資金可自由運用。

第四、在申請程序面:專法規定實質投資須在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4年,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50%的稅款。

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20%的稅款差額。因此,張芷指出,如走一般法,主要就是在匯回時必須主張舉證有那些屬原始投資成本或本金,或那些屬逾核課期間之所得,有機會扣除後才課稅。

張芷強調,由以上分析比較可知,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匯回之路,可預期鼓勵了台商回台投資之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依上述各方面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自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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