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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台灣每年平均進口8000到1萬台堆高機。林棓司指出,從今年7月起,業者進口新型號的堆高機時,雖然可以先輸入台灣,但必須在1年內完成檢驗並合格,且向勞動部登錄相關資訊,才能使用及販售。
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林棓司說,就必須依照職安法規範,申請展延、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也在今年3月15日公告,從7月1日起,將動力堆高機等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375」。
林棓司表示,如果業者未依照規定辦理或者有不合格的堆高機,最高將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林棓司說,職安署從104年起也落實機械、設備或器具的源頭管制機制,動力堆高機共有將近2萬筆申報資料,超過180多家廠商,都有效降低不安全機械流入市面造成勞工的危害。(編輯:管中維)10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