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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鄭姓男子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雙方家人因而熟識、來往頻繁。少女指控,鄭男從她13歲起,多次與她在家中或鄭男住處發生性關係,還曾單獨帶她到宜蘭縣礁溪旅遊3天2夜,在飯店內發生性關係。
鄭姓男子否認所有指控,辯稱因為與少女父親有債務糾紛,少女幫父親出氣才胡亂指控。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鄭姓男子民國103年間帶少女到礁溪旅遊時發生性關係,及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判刑2年8月,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姓男子除了在少女14歲後與少女發生2次性關係,另在少女14歲前發生2次性關係,改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2個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4罪合併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而定讞。
士林地檢署原訂3月下旬傳喚鄭男到案發監執行,但鄭男收到傳票後,以須安頓生病年長的父親為由,請求暫緩發監,檢方同意鄭男須到案發監日改為22日上午10時,但鄭男卻神隱未現身也未主動與檢方連絡,檢察官依法定程序指揮警方並發出拘票,要將他拘提到案。
士檢指出,尊重被害人父親的說法,現行國內並沒有「有罪即刻羈押」制度,且當初鄭男提出其父病歷等佐證,所以才同意暫緩發監,目前已依法逕行拘提鄭男。(編輯:李亨山)1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