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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說明,早年因為國家資源有限,為了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便由政府提供相關稅捐優惠,委由私人捐資興學。因此,財團法人是在法律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本質上富含公共性,其校產亦屬於公共財,私人透過捐助財產興辦學校,是因為受政府委託而辦理公益事業,並非是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另外,在「捐助」財產的基礎下,本來就不得再享有財產上的權利,因此不論私校轉型或退場,剩餘財產理應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捐贈予退場基金,作為繼續辦理教育之用。
全教總抨擊,財團法人一面享受法令的鬆綁帶來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接受政府提供的各項租稅減免,辦學期間更受到政府經常性經費的挹注,卻指責政府過度管制,甚至奢望全面性的放寬學費政策,私校學生儼然成為待宰羔羊,更遑論學校在退場或轉型之際,奢望學校能夠充分保障師生權益。
全教總呼籲,5大團體不要一昧伸手向政府要補助,同時躲在大學自治的保護傘下企圖規避政府的監督,高等教育要回到教育的本質,師生都應該獲得更好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