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買賣不動產訂定「私契」 不用貼印花稅票

▲嘉義縣政府表示,「私契」因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圖/記者陳惲朋攝)
▲嘉義縣政府表示,「私契」因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圖/記者陳惲朋攝)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不動產買賣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會有先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俗稱為「私契」,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私契」因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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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局指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會有先行訂定書面的買賣「私契」,等到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的簽訂「公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財稅局說,私契因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但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在「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仍應由受款人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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